Article 31

In force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乡村生活垃圾收集池、垃圾箱等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应及时收集、定点存放、定时清运、集中处理。建立户减量、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农村垃圾治理模式,推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置。

生活垃圾不得焚烧和擅自填埋。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