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维护水生态安全和经济适用、村民接受、方便维护的原则普及卫生厕所,实施厕所粪污治理。在集镇、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推广使用卫生厕所。

推行新建住房卫生户厕与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已建住房无卫生户厕或者户厕未达标的,应当有序进行改造。

Local Regulations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