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