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区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美丽乡村建设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美丽乡村建设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