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美丽乡村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美丽乡村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美丽乡村建设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