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第十七条有效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具体规范。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