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设施建设第十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和擅自关闭、拆除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污水处理和公共卫生厕所设施、设备。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