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美丽乡村建设条例/第三章 人居环境提升第十八条有效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合适的地点用于临时堆放建筑垃圾,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撒、倾倒、堆放建筑垃圾。地方法规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