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农村生活垃圾分为易腐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标准,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的具体规范。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清运、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湖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