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动态调整专项资金的使用。审计部门对校企合作专项资金的使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