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第三十九条有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校企合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评先评优、项目资助等的重要依据。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与评价。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