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建立校企合作考核评价制度,将考核评价结果作为相关评先评优、项目资助等的重要依据。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将校企合作情况纳入国有企业业绩考核与评价。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