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第三十五条有效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理。学校在分校区投入形成的资产,列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