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学校在分校区投入形成的资产,列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