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学校应当将参与企业实践作为教师业绩考核的内容,具有相关企业或生产经营管理一线工作经历的专业教师在评聘和晋升职务(职称)、评优表彰等方面,同等条件下优先对待。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合法取得的兼职报酬和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收入不纳入绩效工资、单位工资总额基数。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