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学校开展校企合作所得收入,应当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可以按一定比例作为绩效工资来源。适当增加绩效工资总量,具体分配由学校按规定处理。

学校在分校区投入形成的资产,列入学校资产管理范围。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