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四章 指导和监督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校企合作项目督导评估制度,加强对校企合作工作的督导,定期发布督导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