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校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兼职,并直接取得合法报酬。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