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职业教育校企合作促进条例/第三章 扶持和保障第三十一条有效在学校担任兼职教师的企业人员在校企合作中取得的教育教学成果,可以视同相应的技术成果或者科研成果,按照规定对其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