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鼓励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创新创业,开展面向企业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和学生拥有的知识产权可以依法在企业作价出资或者入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