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学校教师、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好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所在学校同意,可以按照合作协议约定或者有关规定,在企业或者其他高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兼职,并直接取得合法报酬。

Local Regulations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