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支持、配合风景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