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采石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风景区管委会),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

(三)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规划;

(四)审核、监督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五)负责风景名胜区品牌推广、形象策划和对外宣传;

(六)负责与风景名胜区保护和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采石矶片区、濮塘片区、青山片区、横山片区设立的景区管理处,负责各自片区内的日常管理工作,接受风景区管委会统一管理。风景区管委会与景区管理处(以下统称风景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由市人民政府确定。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