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