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地点、区域经营,擅自摆摊设点、扩面经营、店外经营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