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风景区管委会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拓印碑刻、石刻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