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五项规定,未经风景区管委会审核,在风景名胜区内拓印碑刻、石刻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