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进入风景名胜区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探险等影响风景名胜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活动的,由风景区管委会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