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将规划、管理和监督等行政管理职能委托给企业或者个人行使。

风景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的企业兼职。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