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风景名胜区内的旅游者和其他人员,应当遵守风景名胜区的游览秩序、安全制度等有关管理规定。

禁止擅自进入未开发开放区域进行游览、探险等影响风景名胜区资源安全和人身安全的活动。

旅游者在风景名胜区内搭建帐篷等野营设施应当服从风景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