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风景区管理机构应当与其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居)民代表等,建立风景名胜区保护与管理协商机制。

风景区管理机构制定涉及当地村(居)民利益的重要管理政策时,应当进行听证。

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