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培训、资金扶持等措施,提高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鼓励风景名胜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通过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服务和项目经营。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风景名胜区经营性项目建设与服务。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