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培训、资金扶持等措施,提高风景名胜区内村(居)民的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

鼓励风景名胜区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居)民通过入股、租赁、合作等方式参与风景名胜区的旅游服务和项目经营。

鼓励社会资本依法参与风景名胜区经营性项目建设与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