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采石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章 利用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风景名胜区内的经营服务网点,由风景区管委会根据风景名胜资源的承载能力和保护的需要,统一规划布局。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规定地点、区域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经营、文明经商,不得擅自摆摊设点、扩面经营、店外经营。地方法规 · 马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