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在组织种子质量监督检验中,不得向生产经营者收取费用,不得对同一批种子重复抽样检查。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