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农作物种子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从事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经营以及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植物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及其他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种子生产基地从事检疫性有害生物接种试验。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