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五章 执法与处罚第五十八条有效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