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8

In force

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