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有效

观看体育比赛、文艺演出,辱骂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演职员等人员或者毁坏设施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