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乘客乘用电梯时,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禁止有下列行为:
(一)使用明示停用的电梯;
(二)在电梯内吸烟、嬉戏、打闹、蹦跳,或者在运行的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逆行以及在其出入口滞留;
(三)单次运载超过额定载荷的货物;
(四)强行开启轿厢门、层门;
(五)拆除、毁坏电梯的部件或者标志、标识、安全监测装置、应急处置设备、设施;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携带易燃、易爆、腐蚀性强等危险物品乘坐电梯;
(七)未为犬只套系牵引绳(链),或者未为犬只戴嘴套、未将犬只装入犬袋 (笼)乘坐电梯;
(八)其他危及电梯安全运行的行为。
精神病患者、智障者、学龄前儿童等不能控制自身行为的人乘坐电梯,应当有能够确保其乘梯安全的成年人陪护。
乘用的电梯发生故障时,乘客应当及时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服从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指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