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禁止在电梯轿厢门和层门设置除安全警示标志外的任何文字、图片、视频。

在电梯轿厢内设置文字、图片、视频等广告的,不得影响电梯安全使用,不得遮挡电梯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公用信息。

在电梯轿厢内加装电子显示屏等设备的,应当按照电梯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要求施工。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