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其维护保养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并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维护保养档案,档案至少保存四年。维护保养应当由制造单位或者具备资质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安装、改造、修理单位维护保养的电梯参数应当在其资质范围内。

未经使用管理单位书面同意,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

维护保养单位不得将维护保养业务分包、转包至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单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