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维护保养,签订维护保养合同。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在用维护保养单位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到检验机构变更电梯使用标志相关内容。检验机构应当及时出具新的使用标志,并自出具新的使用标志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负责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更新后的维护保养单位信息。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