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一梯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电梯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以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和注册登记表;
(三)电梯及其零部件、安全保护装置的技术文件;
(四)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维护保养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演练记录;
(五)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有关资料及其监督检验报告,电梯使用后定期检验报告;
(六)电梯运行故障与事故记录。
电梯日常检查与使用状况记录、年度自行检查记录或者报告、应急演练记录、定期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少于四年,其他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使用管理单位变更的,原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电梯安全技术档案完整移交给新的使用管理单位。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