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电梯安全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电梯需要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出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封存电梯,并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前,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进行检查,向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到电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