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对电梯运行安全负责,应当建立电梯安全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电梯安全管理制度,根据电梯数量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电梯安全管理人员;

(二)在电梯轿厢显著位置或者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显著位置张贴悬挂有效的使用标志、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警示标志、应急救援和投诉电话等信息;

(三)确保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有效和电梯运行期间值班人员在岗;

(四)向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申请通信网络覆盖,为通信网络建设提供便利条件,配合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装设通信设施;

(五)电梯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在电梯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停用标志,及时通知维护保养单位进行检修;

(六)对电梯使用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发现不安全乘坐电梯行为的,及时制止;

(七)督促并且配合做好电梯的改造、修理、更换、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确认并签字;

(八)按时申请电梯定期检验,确保电梯在检验有效期内使用,及时消除检验和安全风险排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

(九)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实施实时视频监控,视频资料应当保存不少于一个月;

(十)对电梯轿厢内部进行装修的,装修结束后,应当通知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进行安全测试,经测试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十一)发生乘客被困故障时,应当立即通知维护保养单位,配合维护保养单位实施救援,并按规定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十二)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电梯安全管理义务。

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及信息基础设施服务企业应当根据使用管理单位的申请,及时装设通信设施,确保电梯轿厢、井道信号覆盖。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