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使用管理单位发生变更的,新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电梯报废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自电梯报废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使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