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开展民族地区师资力量培训工作。鼓励教师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从事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