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纳入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内容。

各类干部培训机构应当将民族理论、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纳入培训内容。

有关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学术团体等应当加强民族团结进步理论研究。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