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护和传承各民族优秀传统习俗、传统节庆、传统文艺、传统工艺、传统技能、传统体育,发掘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文化和体育事业,加强民族文化体育设施建设,开展民族文化体育活动,丰富各民族群众文化体育生活。

提倡和鼓励各民族公民相互参与民族传统节庆、文化和体育等活动。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