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二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市场、进军营、进家庭、进网络和进宗教活动场所等,创建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单位、示范家庭,引导各民族加深了解、增进团结、共同进步。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