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第十一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民族地区农村社区基本公共服务建设,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创新社会治理模式,推进建立相互嵌入式的社会结构和社区环境,创造各民族共居、共学、共事、共乐的社会条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