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对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